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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1/3/12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指南(代码:65)

一、 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 办理地点: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 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五、 收费标准、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六、 应交材料:
(一)社会团体成立: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文件;
3.验资报告;
4.章程核准表;
5.章程;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 二 )申请成立登记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0个以上);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三)社会团体变更:
1.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要;
3.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变更: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名称变更: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住所变更: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活动资金证明:新的资金证明;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审查意见;
5.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6.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4)社团公章、财务章及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
(5)财务凭证;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社团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材料。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载明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实施;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上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后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社团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七、办理时限
(一)社会团体成立:筹备成立许可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二)社会团体变更: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备注:上班时间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下班时间由本局民间组织股办理
服务电话:0770-769482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登记办理指南(代码:66)

一、 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办理地点: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许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四、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五、收费标准、依据:无 收费标准: 无
六、应交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
4.章程草案;
5.章程核准表;
6.有行业许可证的需提交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二)、申请成立登记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开办资金变更: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5.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章程草案;2.章程核准表;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七、办理时限: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承诺件24个工作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备注:上班时间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下班时间由本局民
间组织股办理
服务电话:0770-7694823





























遗体存放时、运出火区审批办理指南(代码:67)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办理地点: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许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四、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五、收费标准、依据: 无
六、应交材料:
1.死亡证明书;
2.申请书;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七、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备注:上班时间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下班时间由本局殡葬管理处办理
服务电话:0770-7694823





















建设殡葬设施及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审批办理指南(代码:68)


一、 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 办理地点: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许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四、收费标准、依据: 无
五、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六、审批方式:审批
七、应交材料:
1.申请书;
2.项目报告书;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九、办理时限: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备注:上班时间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下班时间由本局殡葬管理处办理

服务电话:0770-7694823















确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及
保护单位迁移批准办理指南(代码:329)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许可依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四、收费标准、依据: 无
五、应交材料:
1、县政府给市政府的申请报告;
2、要求列为县、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基本情况介绍;
3、纪念建筑物基本情况的照片;
4、县、市两级政府已列为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批文
六、办理时限: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770-7681556





















政府投资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办理指南(代码:332)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许可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四、收费标准、依据: 无
五、应交材料:
A、筹建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示文件;3.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 5.拟建公墓的规划图、效果图;6.县级及上一级民政部门的请示文件; 7.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
B、经营审批需提交的材料:1.县级和市(州)民政部门办理公墓建设设施验收的请示文件;2.建墓地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3.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复印件); 4.公墓组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5.公墓基本建设情况报告;6.财政、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验资证明。许可期限:60个工作日(筹建审批、经营审批各3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770-7694823













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留名纪念性名称的批准办理指南(代码:333)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四、收费标准、依据: 无
五、应交材料:
1、事项批准申请文件;
2、捐赠人与受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及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约定文件
3、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和用地审批批准文件。
六、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770-7694823




















婚姻登记办理指南(代码379)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四、收费标准、依据:(一)离婚:离婚证书工本费9元/对。依据:桂价费字〔2005〕340号、桂价费字〔2001〕193号(二)结婚:结婚证书工本费9元/对。依据:桂价费字〔2001〕193号、桂价费字〔2005〕340号(三)补领婚姻:结婚证书工本费9元/对。依据:桂价费字〔2001〕193号、桂价费字〔2005〕340号
五、应交材料:
(一)离婚
1、户口簿(含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3、《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5、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二)结婚
1、户口薄(含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处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4、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补领婚姻
1、有效身份证件
国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结婚证)或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补领离婚证)。
六、办理时限:
(一)离婚:当场办理
(二)结婚:当场办理
(三)补领婚姻:当场办理

收养登记(代码380)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四、收费标准、依据:(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1、250元/件、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计费字349号)(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1、250元/件、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1992]价计费字349号)
五、应交材料: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2、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或县(市)计生局委托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和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6、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或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收养人一寸半身免冠照片1张。
(二)送养单位(国家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弃婴、儿童的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社会福利机构与收养人签订的同意送养协议书;
5、寻亲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的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寻亲公告。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遗弃、不虐待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详细证明;
2、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无子女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或县(市)计生局委托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不育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无生育能力或患有不宜生育的疾病证明;
7、弃婴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
8、旁证证明。发现或捡拾弃婴的当事人或收养人亲友2人以出具的被收养人确系育婴的证人证言证明;
9、寻亲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的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的寻亲公告;
10、保证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本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计生局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1、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县级以上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
12、病残证明。被收养人是病残儿童的,须提交县(市)儿童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13、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或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4、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收养人一寸半身免冠照片1张。
六、办理时限: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受理次日起5日内(不含公告期60日)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受理次日起5日内(不含公告期60日)
服务电话:0770-7681556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批准办理指南(代码:382)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许可依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应交材料:
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3、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7、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9、残疾人职工岗位证明书;10、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770-769482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
性质确定办理指南(代码:369)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许可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应交材料:
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材料
六、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770-7681556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自谋职业审批办理指南(代码370)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四、收费标准: 无
五、应交材料:
1、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
2、自谋职业书面申请。
六、办理时限:成立许可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770-7681556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理指南(代码:371)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办理地点: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五、收费标准: 无
六、应交材料:
1.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2.年度工作总结;
3.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七、办理时限: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备注:上班时间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下班时间由本局民间组织股办理
服务电话:0770-7694823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理指南(代码:372)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办理地点: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许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四、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五、收费标准、依据: 无
六、应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2、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七、办理时限: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备注:上班时间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下班时间由本局民间组织股办理
服务电话:0770-7694823
























老年人优待证核发(代码373)

一、 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 许可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3}2号)
三、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四、 收费标准: 无
五、 申请成立登记条件:
东兴市辖区年满60周岁的居民
六、 应交材料:
1、办理《老年人优待证》,须到老年人本人所居住的社区居(村)委会,凭本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件填卡,并交一寸本人近照照片一张和本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老年人优待证》如有遗失,到社区居(村)委会进行申报,并按上一条款进行补办。
七、办理时限: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770-7694886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办理指南(代码375)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许可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四、收费标准、依据: 无
五、应交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户主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填写申请表→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派人入户调查→公布预保对象名单→镇政府复核→市民政部门审批→公布预保对象名单→兑现低保金→每季度重新审核一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张榜公示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核初审上报工作;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工作。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户主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填写申请表→村委会派人入户调查并民主评议→公布预保对象名单→镇政府复核→市民政部门审批→公布预保对象名单→发证并兑现低保金→每季度重新审核一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张榜公示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核初审上报工作;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在乡镇审批时间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在乡镇审批时间
服务电话:0770-7681556






东兴市民政局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审批办事指南(代码376)

一、 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 许可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三、 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四、 收费标准、依据:无
五、 应交材料 :
本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布五保对象名单→镇人民政府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核→发证并兑现五保供养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张榜公示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居民委员会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核初审上报工作;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工作。
六、办理时限: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在乡镇审批时间

服务电话:0770-7681556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代码3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
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
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办事指南(代码378)

一、 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 许可依据:《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 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四、 收费标准.依据:无
五、 应交材料:
(一) 城市医疗救助:
户主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填写申请表→居委会或镇民政办派人入户调查、评议→公布预救助对象名单→镇政府复核→市民政部门审批→兑现救助金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张榜公示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核初审上报工作;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工作。
(二)农村医疗救助:
户主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填写申请表→村委会派人入户调查并民主评议→公布预救助对象名单→镇政府复核→市民政部门审批→兑现救助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张榜公示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居民委员会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核初审上报工作;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工作。
六、办理时限:
(一)城市医疗救助: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在乡镇审批时间
(二)农村医疗救助: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在乡镇审批时间
服务电话:0770-7681556








灾民救助卡核发审批办事指南(代码374)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许可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三、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四、收费标准.依据:无
五、应交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村社区核实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六、办理时限:承诺8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770-7694823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审批办事指南(代码381)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许可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三、审批类型:行政审批
四、收费标准.依据:无
五、应交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办理时限:承诺12 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0770-7694823

















东兴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调整、乡级以上行政区域勘定
审批办事指南(代码330)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5〕8号)第五、六条《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3号)
三、收费标准.依据:免费
四、应交材料:
(一)、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调整:
当地党委、人大、政协意见,调整的理由,市、县行政区划图(乡镇需乡镇行政区划图)、政府驻地(迁移需新旧地址图)、财政、国土、建设意见,城市规划区县政府的请示
(二) 乡级以上行政区域勘定
1、拟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行政区划请示;
2、界线变更需双方的界线勘定协议书、请示;
3、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
4、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办理时限:根据实际情况定
六、提示:该事项属于联合审批项目


服务电话:0770-7694823












东兴市标准行政区划图、标准地名图书资料及公开版地图、重要地理实体和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批办事指南(代码331)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民政局
二、许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
三、收费标准.依据:免费
四、应交材料:
(二) 报批地名命名、更名,应写出文字报告,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
(三) 地名命名、更名一经批准,各级地名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将废止名称和启用名称及时通告有关单位。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使用。

五、办理时限:根据实际情况定
六、提示:该事项属于联合审批项目

服务电话:0770-7694823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288 邮箱:union#cc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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