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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族局-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1/3/12
东兴市民族事务局
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初审)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族发〔2009〕108号)。
二、办理条件
1、年龄未满18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或母要求以自己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
2、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的。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东兴市民族事务局初审。
2、经东兴市民族事务局初审,确定无误后报防城港市民委审批。
3、经防城港市民委审批后,由工作人员通知更改人到东兴市民族事务局领取。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
(二)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
1、父母或继(养)父母及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
2、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
(三)如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已故且已注销户口的,出示和提供:
1、办理户口注销的派出所出具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户籍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2、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核实后签章证明;
3、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
4、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四份。
5、如申请人出生证明缺失的,由父母或继(养)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并分别提供能够反映申请变更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早期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联系方式:0770-7681760
七、投诉电话:0770-7662343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288 邮箱:union#cc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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