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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1/3/12
东兴市农业局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158)

一、 办理部门:东兴市农业局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申报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4、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5、具有必要的仓储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设施;6、具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且具备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3个类别资格)、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四、申请需提交材料: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3、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4、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5、生产品种介绍;6、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五、办理流程:
(一)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窗口受理—市种子站初审—市农业局综合股复审—领导审核—窗口出件
(二)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和杂交亲本种子:窗口受理—市种子站初审—市农业局综合股复审—领导审核—窗口出件
(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窗口受理—市种子站初审—市农业局综合股复审—领导审核—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
收费标准:5元/本;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0770—7665650
九、投诉电话:0770—7683110、7662607
十、提示:
(一)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二)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检验、检测、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三)承诺时限不包含上报上级领导审核所需时间。

























东兴市农业局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159)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农业局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申报条件: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且具备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3个类别资格)、种子加工贮藏保管人员1名以上;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申请需提交材料: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3、种子检验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式样的聘用合同;4、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原件)、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5、成套种子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原件)、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6、种子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详细地址。
五、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市种子站初审—市农业局综合股复审—领导审核—窗口出件
六、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依据:免费
八、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九、咨询电话:0770—7665650
十、投诉电话:0770—7683110、7662607
十一、提示:(一)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二)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检验、检测、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东兴市农业局因不可抗力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用种标准的种子审批办事指南(20)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农业局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申报条件:1、有不可抗力原因2、使用该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比不使用更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
四、申请需提交材料:1、《为生产需要销售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申请表》;2、申请人提供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村委和乡(镇)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使用该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证明材料;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市种子站初审—市农业局综合股复审—领导审核—窗口出件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依据:免费
八、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九、咨询电话:0770—7665650
十、投诉电话:0770—7683110、7662607
十一、提示:
(一)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二)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检验、检测、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三)承诺时限不包含上报上级领导审核所需时间。







东兴市农业局购销区外原原种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蚕种和共商商品小蚕备案办事指南(536)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农业局
二、办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 号)
三、申报条件:1、有与共育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桑园和专用蚕室及蚕具。指每批每共育10张蚕种应配备专用桑园1亩以上,专用蚕房15M2 以上及相应蚕匾、蚕网等养蚕用具;2、有经培训的技术人员。指每个共育室具有1名以上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3、有保证小蚕质量的其他相关设备。指配备有消毒池、蚕沙池等消毒防病设施,配备有电炉(火炉)、温度计、消毒器械等仪器设备。
四、申请需提交材料:1、《商品小蚕共育备案表》;2、小蚕共育室和桑园情况介绍及相关照片;3、养蚕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或养蚕资历说明。
五、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市种子站初审—市农业局审批—窗口出件
六、 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 收费标准、依据:免费
八、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九、咨询电话:0770—7665650
十、投诉电话:0770—7683110、7662607
十一、提示:(一)购销区外原原种母、原原种和原种备案为自治区农业厅行政事项、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为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项;(二)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四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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