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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外事办-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东兴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1/3/12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办事指南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二、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国务院侨办印发《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的通知、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东兴市归国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眷属登记表》;
(三)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或归侨的死亡而消失。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依法解除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消失。
2、归侨侨眷身份统一由东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认定并出具证明。
3、归侨侨眷申请其身份证明,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审核上报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核认归侨侨眷身份证明书或侨眷身份证明书。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其归侨身份。
(一)本人档案中有国外定居的记载;
(二)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包括从事海员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国民党外派人员除外);
(三)本人系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其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工作一年以上的记载;
(四)本人回国证件,国外定居证件、出生证明;
(五)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侨情普查资料和落实政策资料记载;
(六)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记载。
五、申请人系本办第一条所指定的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其侨眷身份。
(一)本人档案中有归侨亲属或海外关系的记载;
(二)申请人亲属档案中有在国外定居或海外关系的记载,以及申请人与该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档案记载、公证书);
(三)申请人亲属有回国证件(或海外定居证件),以及申请人与该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同上);
(四)申请人系同华侨、归侨有七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并取得公证的。
六、本办法第三条中“有效证明材料”,是指符合第四、第五条中任意之一款的材料。其中档案记载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须有经办人和领导签字)并符档案记载复印件;证件须提供原件审核复印存档;国外定居证件可提供复印件及我国驻外使馆认证书。
七、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时,确认机关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补充,或建议其重新办理。对隐瞒虚报或伪造证件者,应拒绝出具归侨、侨眷证明,对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于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确认不服的,可向防城港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申诉,防城港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查后符合条件,通知东兴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予以确认。
八、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办理时限:3日(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八、投诉电话:7682919
提示: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掼,并认真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掼第四点要求;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288 邮箱:union#cc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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